关于对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建办市函[2008]215号
河北省建设厅: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请示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有关问题的函》(冀建市函[2008]76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关于三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有效性问题
按照《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86号)规定,所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包括三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于2008年2月27日起停止使用。
二、关于三级建筑业企业开展经营活动问题
三级建筑业企业承揽施工项目时,应按以下原则执行:
1、按照《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规定,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二级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担任。
2、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应当按照《关于发布〈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8]48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
二OO八年四月十八日